• 2025/04/18

    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征收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534号行政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534号行政裁定: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征收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 1.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征收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已将包括当事人房屋用地在内的地块征收为国有,且征收机关也启动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在案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享有的物权权益因征收行为已转化为安置补偿请求权等相关权益。其后,当事人作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与后续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2.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原权利人的救济路径 当事人如果认为权益受损,应当通过对房屋安置补偿等行为主张权利进行救济;征地机关应当就案涉土地、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问题,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或及时作出补偿决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福和,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宪,该省省长。 再审申请人赵福和因诉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行终8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福和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征地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赵福和对涉案房屋和土地至今依然享有相应的物权权益,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以涉案划拨决定书与赵福和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予以维持,均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法院依法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征地批复,已将包括赵福和房屋用地在内的地块征收为国有,且征收机关也启动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在案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的情况下,赵福和对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享有的物权权益因征收行为已转化为安置补偿请求权等相关权益。其后,赵福和不服蚌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案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案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系行政机关通过划拨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授予第三人使用的决定,赵福和作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与后续蚌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安徽省人民政府据此驳回赵福和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同时,二审法院指出赵福和如果认为权益受损,应当通过对房屋安置补偿等行为主张权利进行救济;征地机关应当就案涉赵福和土地、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问题,与赵福和达成补偿协议或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可。一、二审判决驳回赵福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赵福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福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滨 审 判 员 朱宏伟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 记 员 周 琳
  • 2024/12/24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单独设定抵押,未经审批抵押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83号案例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单独设定抵押,未经审批抵押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83号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济南金冠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83号]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依据该规定以及房地产交易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即房地产主体一致的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对金冠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双方签订的2000年抵字第0001号抵押合同仅就金冠公司自有的房产设定了抵押,未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该单独抵押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房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产抵押,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如果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履行抵押审批手续并办理抵押登记,进而否定房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则与房产抵押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相悖。本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与本案的情形并不相同。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房产抵押合同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2024/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发【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月15日发布了国土资发[2004]9号《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2004年3月23日
  • 2024/10/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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